〔日〕在野俊
一、养蚕农户的性质
与其他国家相比,平均每个农户的耕地面积较小,大约是1公顷(折合15亩),单位面积所花的农业劳动时间较多,这是日本农业的特点。而日本的养蚕农户,同样也有这个特点,经调查说明,养蚕农户平均耕地面积较一般农户的耕地面积稍多,大约是1.3公顷。这主要是由于耕地不足0.5公顷的农产约占总农户的40%,而占有这样小面积耕地的养蚕农户却只占10%。耕地面积小的农户,经营养蚕也比较少。因此,养蚕农户占有的耕地面积达到一般农户中等以上的水平。(见表 1)
其次,从养蚕农户的耕地类型来看,水田约占43%,桑园约占40%,普通旱田约占17%。一般养蛋生产大多选在水田较少的地区或山谷地带,栽桑就成为这些农户的主要旱上作物。可是,养蚕农户和日本其他农户一样,水田在耕地中,仍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农户专业户和兼业户的户数比例来看,在养蚕农户中,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户和农业收入比兼业收入多的第三种兼业农户的比例较大,而农业收入比兼业收入少的第2种兼业农户的比例较小。
象以上一般的养蚕农户,大多利用较多的耕地栽桑和种植水稻,这些农户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农业的收入。可是只靠扩大耕地面积来增加农业收入是有很大局限性的。因此,养蚕农户为了增加农业收入,必须向兼业化方向发展,事实上养蚕农户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有些农户靠自己的努力或农户之间相互协作,以租用桑园和购买桑叶的方式把养蚕规模扩大,成为以养蚕为中心的农户。
二、经苦农业的现权和生产效率
1.表示经营规模的方法
经营农业是包括土地、劳力和资金三个因素的农业生产综合作,这个综合体的大小就叫做经营农业的规模。不同的经营规模与农业和经营农业的生产效率及经济效益关系极大,从国家整个农业和促使经营农业向合理化方向发展来看,是十分重要的。
经营规模被组成生产因素的生产活动能力的大小所决定,在比较不同生产作业项目之间的经营规模时,不能不综合分析各自的生产因素。把经营组织内部相似的经营之间或综合经营中相同作业之间的规模作比较时,一般采用决定各自生产活动能力大小的因素来作经营规模的指标。例如,稻作单一经营的规模指标就是水田面积,因为稻作基本受水田面积的限制,稻作单一经营的生产活动能力,可以用水田面积表示。可是,需投资建设相当生产设施的蔬菜或畜产品等生产来说,以投放资金额作为规定生产活动大小的因素看来更为合适。如能以简明的生产设施面积和饲养头数作为规模指标就更见方便了。
养蚕生产需要桑园、蚕室、机械和劳力,综合这些因素的养蚕生产单位的生产活动能力,以全年总饲育量(全年收议的蚕种盒数)作为规模指标是比较简便的。可是,饲养量仅能体现养蚕规模的大体目标,这并不是规模。即使扩大养蚕生产的规模,使经济效益提高,而单纯增加饲养量,这在实际生产中,是毫无意义的。应详细分析影响养蚕生产单位生产活动大小的如桑园、设备、劳力等主要因素,要扩大规模,使生产效益得到提高,必须制订和确定扩大上述主要因素的具体方案。养蚕经营之间规模的适当配合,不仅是饲育规模,而且还需包括桑园面积、劳力十生产设施面积等规模指标。随着利用人工饲料养蚕技术的进步,投放资金额将成为养蚕经营中衡量规模的重要因素。
2.经营农业的目标与生产效率
以家庭为中心的经营农业,就是利用自己家庭的全部劳力,耕地和资金,以求获得最多的农业收入为主要目标。但是如果片面追求农业收入的总额,则往往容易增大劳动强度或忽视改进费工多、工效低的生产作业。过去日本的农业,包括养蚕在内就有轻视劳动生产率的倾向,以致单位时间的劳动效率很低,从而使其他农业生产部门比养蚕有利,以及其他生产比农业生产更有利。经营农业的目标应该是农业收入总额达到或超过其他生产的收入水平,同时,单位时间的劳动效率也和其他生产不相上下。
提高土地、资金和劳力的利用率是十分重要的。土地方面来说,过去对单位面积的收获量和其他的生产因素的效率.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无论那一种经营,要扩大耕地面积,已很困难,因此,充分而最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已成为全国农业中的一个基本问题。资金则具体地体现在机械、房屋和多年生树木等主要内容上,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使用资金的效率比过去显得更为重要。
衡量经营农业效率的劳力、土地和资金,是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资金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通常用生产单位重量农产品所需的劳动时间来表示。这种方法虽然不适用于不同作业之间进行比较,但对同一种作业不同年份或农户之间进行比较,就能得出劳动生产率的大概数值,同时,用劳动时间可以区别不同作业的劳动生产率,同时,它的数值可作为了解某一农作业改进方向的有参考价值的指标。养蚕的劳动生产率通常以生产1公斤上茧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表示。近年全国的趋向说明,养蚕劳动生产率正在大幅度地提高(见图.l)。如前所述,经营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规模有很大关系,在经营养蚕中也可明显的看出,养蚕规模越大,劳动生产率就越高(见图2)
象生产1公斤上茧的劳动时间那样,简易而实用的指数,是用单位重量农产品来衡量劳动生产率,但这并不能表示除了劳动以外所需要的费用,有时,虽然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也可能是投入过多的生产设施或机械投资才得到的结果。因此,和经营收益密切相关的劳动生产率也常常用每劳动1小时所得的农业收入或劳动报酬来表示。以价格来表示不同作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也是可能的,但会受到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因此,从有利于改进农作业出发,大多采用单位农产品的劳动时间。
土地生产率通常用单位面积的农产品产量来表示,养蚕方面采用每10公亩(折合1.5亩)桑园所能获得的上茧产量来表示。近年桑园土地生产率与正在大幅度提高的劳动生产率相比,表现出停滞不前的趋向。如果强调土地生产率,常常会反而降低投入单位劳力或资金的农产品产量,目前养蚕农户经营的桑园,土地生产率和劳力、资金生产率同时提高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资金生产率在经营中,主要的问题是新机械和生产设施投资效率的周转,一般衡量资金生产率时,必须有明细的经营收支数据。
三、日本经营养蚕的特点
从十九世纪末叶起,养蚕由于在日本农业中是一个主要现金收入的部门而在全国很快得到普及。在这以前,是以谷物为主的自给性强的农家经济,通过养蚕的发展,才把原来的农家经济纳入到商品经济的轨道上来,在新的经济条件下向经营农业的发展道路上迈进。养蚕在农业发展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养蚕的性质不仅完全能适应日本农业经营的特点,而且在发展过程中技术和经营不断在进步。今天日本农业生产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不少是过去养蚕生产中曾遇到过并且是已经克服的问题,不过又以新的面目出现罢了。了解养蚕的特点,不但对经营养蚕,而且对弄清目前农业的问题是很有帮助约。
日本经营农业中养蚕的特点如下。
1.养蚕所用的桑叶一般由自己经营耕地内的桑园供给,这与近年经营的畜牧业大多靠购买耐贮藏的饲料来扩大饲养头数的做法截然不同。因此,衡量经营养蚕的效率的标准主要是土地生产率。饲养规模的扩大一般决定于经营耕地的面积。可是建立桑园的土地条件,在全国来说差异确实很显著,同时农户之间桑园的管理作业水平也有所不同,所以,不同地域或农户之间,每10公亩桑园的产茧量的差异比水稻等作物显著得多。
2.在一个蚕期内,从收蚁到采茧、售茧大约经过4~5周,在这段期间内,每天作业的忙闲程度很不一致,就农事来说,一般都有一段季节性很强的繁忙阶段,而养蚕作业的繁忙阶段更加短促,甚至不许延迟一天或半天。特别是从五龄末期到上簇,工作量突然猛增,因此,可根据这段时期能够投入生产的劳力来确定一个蚕期的最大饲养量。如果仅能依靠全家固定的劳力来经营养蚕,要扩大全年的饲养量,只有提高作业效率或在一年中增加养蚕次数。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前,通常一年只养蚕一次,以后增加到全年饲养春蚕和秋蚕两次,进而增加到全年饲养春蚕、初秋蚕和晚秋蚕三次。特别是从六十年代末期起,发展成全年养蚕四次以上的多次养蚕。根据各个农户的经营条件来确定全年的养蚕时期和次数,就更能充分利用劳力。而且蚕期与蚕期之间也可能有一段空闲休息的时日。这与全年必须不间歇地饲养的畜牧业经营比较起来,是一个很大的特点。
可是,养蚕只限于可能采收桑叶的季节,只经营养蚕的农户,从秋末到春初,家庭劳力、生产设施和机械设备都处于休闲状态。因此,应以利用冬季劳力为目的开展其他项目多种经营。
3.从各种农产品的生产费调查中可以看出男女劳力所占总劳动时间的比例,蚕茧生产有着妇女劳动占比例较高的特点。养蚕不但需要作为骨干的男劳力,而且也适于家庭中包括妇女和老人的协同作业。不过,在饲养规模较大的养蚕农户中,平均男劳力的劳动时间所占比例有增高的倾向。
4.桑树是多年生的木本植物,与栽培周期短的作物相比,必需要有长期的经营计划。但通过改进桑树栽培的方法可以使桑树在栽植后短期内采收桑叶,还可通过靠租用桑园式签订合同购买桑叶等办法,使饲育规模在短期内发生变化。
5.养蚕是栽桑和养蚕紧密结合的作业,需要有广泛的知识和技术,生产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依靠手工操作,通过改进作业方法和实行机械化,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很大。
6.一般桑叶是自给性的饲料,与依靠购买饲料的畜牧业经营相比,收入的利润所占比例较高,可是却往往容易忽视桑叶词料效率的提高。
7.长期以来,养蚕经营中农户之间的生产、购入和售虽等已很普及地由集体组织进行。如推蚕共育、蚕室和桑园的统一防治病虫害、蚕种和养蚕物资等等统一购人及农业协同合作机构统一组织出售蚕茧等。因此,各个农户很少担心出售方法等问题,可以专心从事生产。蚕茧品质也基本是按法律通过检定客观地决定的,蚕种或蚕茧的价格,在同一蚕期内的全国规定的标准大致相同。和其他的蔬菜等农产品不同,不受出售市场和运输条件的影响。
8.蚕茧价格根据茧丝价格稳定法可以防止价格发生异常变动,在一定范围内确立了稳定的制度。同时,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而建立的蚕茧互助救济的制度也较完善,可救济收成不良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此外,都府县同蚕业改良技术指导人员和从农业协同合作机构的职员中选定合格的技术人员作为特约蚕业普及员,以指导养蚕农户特有的经营和生产技术问题。这与其他农业生产项目比较,又是一个特点。
靳永年摘译自(日)《综合蚕丝学》第319——3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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