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蚕桑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蚕业科技工作者群众性的学术性团体,是湖南省农学会所属的分科学会。其会员是中国蚕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在党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团结、组织全省蚕业科技工作者,为促进四化建设服务,为繁荣我省蚕业科学技术、推进蚕业生产发展中出贡献。
第三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四条 蚕业主产地区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相应成立地(州)、市、县蚕桑学会或研究会,并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围绕湖南蚕业生产的发展,进行理论性论证、专题考察和咨询建议;
二、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科技信息和管理经验;
三、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四、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论著和科技成果。协助有关部门对科技人员进行技术考核。
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编辑出版会刊,组织编写学术论文与资料;
六、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全国和兄弟省(区)蚕业科学技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助理研究员、农艺师、讲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与相应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大学毕业从事蚕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经五年以上蚕业技术工作实践、或从事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农艺师职称者;
三、在蚕业生产中的农民技术革新家;
四、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会员入会须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资料和出版物。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
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提供学术论文、译著、科普文章、调查报告、工作建议等材料,关心会刊,经常为会刊撰写稿件,努力从事蚕业技术研究、生产、教育和推广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工作能力与科学技术水平。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需办理退会手续。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损害本会信誉,并坚持不改,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劝其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其职
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和审查本会的工作计划;
三、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审查批准新会员入会;
五、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与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机构,机构组成人员由理事会委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有关部门及挂靠单位资助、上级学会补助、本会活动收入与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会挂靠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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