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湖南蚕种产销制度的意见(摘要)

                 朱 全 坎
                                    (湖南省农业厅蚕种冷库)

  三十多年来,我省蚕种一直实行统购包销的计划制度,很不适应当今商品生产的要求。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规律,改进蚕种经营制度,做好蚕种产销工作,对发展我省蚕丝业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蚕种产销的生态经济特性

  1.蚕种制造业的有机整体依附性。蚕种制造业是整个蚕丝业系统中一个独立环节。它以桑叶为前提,通过养好各级原蚕为基础,以制造质量高的一代杂交蚕种。它直接影响蚕茧生产的数量、质量和蚕农的经济效益,乃至工业缫丝、织绸、服装及商业出口创汇。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依附。在蚕种产销中,必须注重做好系统衔接及其控制工作。
  2.蚕种产销的不稳定性。蚕种产销的数量、品种和质量,受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两重性制约影响。桑是植物,蚕是昆虫。蚕种是跨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受大自然界生态因素的制约,当这些因素适于桑、蚕的生物学特性,有利于其生长发育,加上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才能够生产优质高产的蚕种,否则,或者减产,或者失收。同时,蚕茧的产量、质量、产值以及蚕茧流通、价格、深加工和人们的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等因素的目标性、选择控制性,将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效益。蚕丝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蚕茧生产在农业结构中的比重和地位,效益高则比重大。政府的政策扶植,农民积极性高,蚕业发展快,才能够有计划地产销蚕种,否则,蚕种产销时有增减。
  3.蚕种的鲜活、专一、时令性。蚕种是专供养蚕用的鲜活种子,采取三级制种四级选育的专门制度,按照用种时期分为春用蚕种、夏用蚕种、秋用蚕种系列蚕期,还有一化性、二化性和多化性系列品种。依据蚕种鲜活、专一、时令的特性,既要做好各级蚕种内在质量和数量的衔接协调工作,又必须做好用种时间和数量的内在衔接协调工作,才能保证及时供应优质蚕种。
  4.蚕种产销的环节周期性。蚕种从繁育到销售,需经原蚕饲养、种茧管理、发蛾制种、蚕种保护、浴消整理、冷藏和浸酸、蚕种检验等环节。就一代杂交蚕种而言,春用蚕种要在头年春季制造,夏用蚕种要在先年秋季制造,秋用蚕种要在当年春季制造;就各级原种而言,则产销周期更长,均具有超前生产的特点。环节多,工序繁杂、成本高、风险大,而且周期长,从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到蚕种销售实现经济效益的时间在一年至半年,流通资金周转慢。
  5.蚕种产销管理的科学严整性。蚕种产销的全过程,是贯穿着精细、严整的良种繁育技术处理的过程。要配备专用桑园、蚕室、蚕具、冷库、升降温的机械、水电系列设备和专用物资,培养和配备高、中、初级专业技术骨干队伍,执行严明的计划、信息、劳动、技术、质量、财务、物资等系列管道工作,才能以销定产,产销平衡。

             二、湖南蚕种产销制度的现状

  1.实施了蚕种产销的计划管理制度。全省共有屈原、汉寿、常德、浏阳、湘潭、贺家山六个蚕种场(站)和湖南省农业厅蚕种冷库,各蚕种场(站)在业务方面由湖南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局统一管理,当地县(场)农业局(科)直接领导。1987年除湘潭、贺家山蚕种场转产外,其余四个蚕种场仍然担负着全省一代杂交蚕种的生产任务,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繁育室专门负责繁育原种,蚕种生产计划由湖南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局统一下达,各蚕种场按计划集约专业化生产,湖南省农业厅蚕种冷库负责良种繁育技术指导、蚕种质量检验及其保护、冷藏、浸酸、浴消整理和按计划统购包销。
  2.保证了蚕种质量,满足了蚕茧生产的需要。长期以来,蚕种行业统购包销计划管理体制,曾有效地保证了全省蚕种生产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了蚕茧生产的需要;并先后六次更新了蚕品种,及时地将蚕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加强了良种繁育新技术均指导推广,形成了具有一定技术素质的技术骨干队伍;健全了蚕种质量检验制度;也加强了桑园和蚕室及冷库的配套建设,为湖南蚕种制造业奠定了物质基础。
  3.现行蚕种产销制度的主要问题。现行蚕种产销制度的主要问题是产销分离,导致供需计划失控。
  全省繁育一代杂交蚕种的能力,尽管在1983年更新了夏秋蚕新品种,由“芙蓉×湘晖”代替了“群芳×朝霞”的情况下,仍然逐步提高。1986年生产蚕种212984张,为1981年109351张的二倍。而全省蚕茧生产时需种量即实际销售量,却由上升到下降,年销售量由1981年的10万余张,上升到1984年的12.7万余张(年产茧近6万担),再下降到1986年的9.5万余张(1987年再下降到6.5万余张),虽然计划生产数和合同订购数也有同实际销售数同样的过程,但在对应时间上。起码推后一年,同时,绝对数开差大。说明宏观计划指导与微观计划控制都有明显的局限性,形成产大于销,多余蚕种烧毁处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劳动的浪费。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管理分割。省农业厅主管蚕种蚕茧生产,省丝绸公司主管蚕茧调拨,而地县的蚕茧生产则分工为县供销社的农副土产公司或棉麻蚕茧公司兼管,农业部门除部分县从1986年开始参与蚕茧流通外,基本上没有过问。由于性质、职能、利益三家分割,上下未能形成系统指导和控制,只能各自为政,没有系统弹性应变能力,蚕种产销计划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第二,产销分离。蚕种场只按照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局下达的蚕种生产计划生产蚕种,缺乏经营自主权,为了求得职工生存效益,总想超计划生产蚕种。蚕种冷库承担蚕种生产后期技术处理和蚕种销售工作,属事业亏损服务,虽然做了大量产销平衡协调工作,但不能行使计划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职能。县供销社是经济实体,但经销蚕种无利可图,处于代销地位,很难发挥积极性。因此,蚕种冷库与县供销社蚕种经销单位签订的供种合同,未能确实反映蚕茧生产的需要,没有法律效应,不能兑现。
  第三,信息失真。前几年由于蚕茧经济效益低,蚕农挖桑改种,桑园面积由1984年的10.5万亩,下降到1986年的6万亩(1987年统计只有4.5万亩)。蚕种场只专门生产蚕种,生产力过剩,一时也来不及开发新项目,只是力求多生产蚕种,所以形成产大于销的局面。
  第四,价格不顺。蚕种价格一直实行收购、销售一个价,只因成本过高,1985年以前有价外补贴,以扶植蚕茧生产;1985年取消了蚕种补贴后,蚕种张价因品种而异,由原来的3元分别提高到4.2元和4.5元,仍然执行收购和销售一个价,没有实施品种内的质量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不能适应商品经营的要求。因此,各县蚕种经销单位自行加价,高者为规定的30%以上,造成价格混乱,增加蚕农负担。
  第五,品种单一。近年来,为了发挥我省蚕桑科学研究所育成的夏秋蚕新品种“芙蓉×湘晖”的优势,向外省开拓蚕种市场,1984年至1986年向外省共销售蚕种13万余张;但多余的春用蚕品种“华合×671·东肥”较落后,销售不出去,只能烧毁处理。

             三、改进我省蚕种产销制度

  1.根据生产需要,以销定产,统一经营蚕种。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蚕桑生产需要,作好指导计划,并协助与需种单位签订好购销合同,以销定产。各蚕种场既要有蚕种生产权,又要有蚕种经销权,在购销合同的基础上,抓好蚕种生产和经营业务,使生产和经营统一起来。蚕种场有了蚕种的产销自主权,就能进一步完善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就会积极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注意蚕种质量,提高竞争能力。各需种和经销单位或收茧站,即收烘蚕茧,又经销供应蚕种,可以选择质量好的种场订购,产销直接见面,促进生产发展。
  2.执行蚕种购销经济合同制度。蚕种属于商品范围,应按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定期组织产销订购活动。依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于每年二月底以前签订好购销经济合同,确定是当年秋用和次年春、夏用的蚕种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价格、提种期限、种款结算、蚕种验收、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需种单位当事人在签订购种合同之前,应深入调查,核准各季需种数量,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果。除因蚕种或蚕桑生产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当事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可协商免除违约责任外,其他事宜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3.合理调整和理顺蚕种指导价格。蚕种价格是蚕种价值的货币表现,依据蚕种生产特点,只宜实行指导性价格。综合权衡种、茧、丝、绸生产者的利益,以合理的种茧比价(我省历年种茧比价为一张蚕种价相当于三市斤鲜茧价)为基础,以中等生产条件下的生产成本为依据,按照《湖南省蚕种繁育检验办法》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确定合格的蚕种的基价;再按质量优劣划分不同等级,确定质量差价和品种差价;安排好地区差价、购销差价、季节差价和批零差价;制订体现市场供求情况的价格浮动幅度。
  4.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蚕种场应该在精心组织集约专业化生产蚕种中,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蚕种质量、数量责任和经济责任为核心,以责定权,以责任效果计利,实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进一步做好原种繁育、供应和引进良种及蚕种服务工作。
  全省桑蚕原种(含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的繁育及供应工作,仍由省蚕桑科学研究所承担,根据全省指导性计划繁育其品种和数量,不断加强技术管理,保证原种质量。各蚕种场不得随意从外省引进原种,以杜绝微粒子病等危险病害的蔓延。需要从外省引进良种,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区域比试,在我省确实表现好的品种,方能繁殖推广。
  省农业厅蚕种冷库除认真做好全省一代杂交蚕种的检疫、保护、冷藏、浸酸、浴消整理、发售蚕种等技术管理工作外,还应做好以下蚕种服务工作:一是负责各蚕种场培桑、养蚕和制种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是检查督促各蚕种场执行全面质量检验标准,在种茧调查和蚕种入库时严把质量关;三是组织供应蚕种盒、蚕种纸、蛾盒、蚕药等物资;四是沟通蚕种信息,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各县与蚕种场签订购销经济合同,做好蚕种余缺调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