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调动农民种桑养蚕的积极性
对发展蚕桑生产采取有力措施


  1.完善承包责任制,落实种桑所有权,坚持谁种谁有谁受益。承包期一定三十年不变。
  2.蚕茧流通和价格一律放开。从1988年起,蚕茧购销允许多渠道流通,收购价以当年开始执行的蚕茧收购价为最低保护价,收购时允许随市场变化向上浮动。
  3.收购实行“斤茧斤肥”。每收购一斤鲜茧,由收购单位供应标氮一斤。生产用肥,幼龄桑园按每亩标氮一百市斤,制种桑园按每亩标氮二百市斤,繁殖桑苗每亩一百市斤,由省农牧渔业厅和商业厅安排供应,该项化肥共计1650吨,由省计委补助八百吨,余数由农牧渔业厅在切块的生产用肥总量中解决。收购用肥由各级收购蚕茧单位接收购量拨付。
  4.对新辟桑园和低改桑园所需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金融农村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5.建立蚕桑发展基金。鲜茧调进县,每担在价外交纳蚕桑发展基金10元,由产茧县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蚕桑生产。
  6.大力加强蚕桑技术推广,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小蚕共育,大蚕分养。建议今年从农业开发基金中安排15万元,用于扶持五个重点县发展蚕桑生产。
  7.蚕桑生产由农牧渔业厅负责,省经委要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同心协力,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决策了的事,就要一抓到底,下决心把发展蚕桑生产这件事抓好。

       (湖南省经作局田志新摘自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蚕桑生产座谈会纪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