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纺织工业厅
湖南省供销合作 

文件

湖南 省 农 业厅

湘计财(1992)93号

湖南 省 物 价局

关于蚕茧生产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
  为了搞好蚕茧的生产和收购,促进我省蚕茧生产和丝绸工业稳步发展,促进蚕农增产增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蚕茧生产收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蚕茧生产要继续坚持“巩固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单产和蚕茧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开发蚕桑基地,要作好规划,适当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和优势。
  二、鲜茧收购价格按国家物价局、经贸部(1989)价农字149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外经委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统一价格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严禁以任何形式价外加价。
  三、鲜茧收购,老产区收购渠道继续委托供销社代购;新产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家单位收购,省丝绸公司凭县政府指定单位证明发放委托收购证。
  四、从今年起蚕茧收购、调拨按省计委下达的1992年收购计划225004为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完成基数外的允许自行销售,销往省外的由省丝绸公司开具放行证。所有蚕茧,继续实行国家有关政策,一律由省丝绸公司征收蚕改费和建灶费,专款专用。
  五、定购内的蚕茧,要十分注意保证质量,上等茧应优先省内。调拨价格以物价局、丝绸公司下达的干茧调拨价格为准;定购外的销售随行就市,所得差价用作县蚕茧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专款专用。
  六、扶植蚕桑发展和蚕茧收购的各项奖励政策按省政府原来有关规定不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继续实行。
  七、对具有相当规模的蚕茧生产基地县,可以在省内选择素质较好,有发展前途的丝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今年先在津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

                             1992年2月25田
附:1992年省计委蚕茧收购计划(略)
主进: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
抄送:省直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