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 元 骏
(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 212018) 自从进入80年代中期以来,蚕种的微粒子病,由少数蚕区发生向全国逐步蔓延危害扩展,90年代初开始严重影响着蚕种生产,其蔓延危害趋势至今尚未得到完全的控制。
在蚕种生产和养蚕中,蚕的微粒子病是蚕业的一种带有毁灭性的传染病一疫病。本病首次大流行是在1845年,发生在法国沃克兹省的主要蚕区,后来蔓延传播到意大利、西班牙、叙利亚及罗马尼亚等国,在1845一1865年的20年时间里,法国及意大利的蚕业几乎陷于绝境。
1865年法国参议院收到一份由数千蚕农联名的请愿书,要求政府解决该病,发展蚕业。
法国农业部委托微生物学家巴斯德博士承担此项研究,经1865~1870年五年的一系列研究,终于查明了本病发生的原因,搞清了本病的病原及传染途径和预防方法。明确指出了本病病原是微粒子原虫,是通过卵(胚胎)和食下(经
口)微粒子原虫而发病。进而提出了母蛾显微镜检查、淘汰病蛾所产蚕卵、供应无毒蚕种,以及养蚕环境消毒等一系列措施,为有效的控制本病危害奠定了基础。以后不少养蚕国家,对微粒子病发生防治,从多方面继续对病原及生物学特性、传染规律及流行环境、采种技术及镜检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为有效地控制本病危害积累了经验,从此蚕的微粒子病的危害得以控制。
在旧中国微粒子病对蚕业的危害也较严重,虽然从1929年开始先后在江苏、浙江等省
成立蚕业取缔所,负责对蚕种生产、蚕种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但由于旧社会的弊端,微粒子病始终未能有效控制。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蚕微粒子病的防治,各省都制订了蚕种生产繁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加强管理和蚕种检验,微粒子病的危害得以逐年减轻。从60年代初至80年代中的20多年,除个别蚕区外,基本得到了控制。1986年农牧渔业部动物检疫所把蚕微粒子病列入《动物检疫》,进一步明确为国家口岸检设的对象。尽管如此,蚕微粒子原虫这一病原体作为一个生物种来说,当然并未绝迹,其潜在危害性依旧存在,只要人们一旦对它思想上放松警惕,技术上放松防范,它即可能卷土重来,重新发生危害,这是一切疫病的发生规律。
从80年代中期以来,少数省区又重新发现微粒子病,并开始蔓延扩大,引起了蚕业界有识之士的重视,建议成立全国微粒子病防治指导小组。经几年来的宣传、调研和制订防治微粒子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相应成立了防治领导组织和制订了防治措施。经过三年的努力,已取得了
一定的成绩,表现在对微粒子病发现早的省区,
经过领导和科技人员、养蚕群众的协同奋战,微粒子病的危害得到减轻或一定的控制。相反,近几十年来未发现微粒子病或发生很少的省区,由于思想上的麻痹,在防治技术上放松,近年来微粒子病蔓延很快,来势也较猛。据1994不完全统计,全国生产的蚕种每年仍有因微粒子病超毒率而淘汰的蚕种达150多万盒(张),占生产量的6%左右,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元。不仅超毒蚕种淘汰数量下降缓慢,而且还有较大比例的未超毒的带毒合格种发到农村饲养,造成了养蚕环境的污染。增加了今后微粒子病防治工作的难度,直接威胁着一代杂交种生产的安全和质量的提高。
再据9个蚕桑生产重点省278个蚕种场的微粒子病调查,发现微粒子病或因微粒子病毒
率超标而淘汰批次的蚕种场占79.4%,说明极大部分蚕种场都发现微粒子病。
在农村丝茧育中,已经销声匿迹的微粒子病危害,近年来又有发生,且逐年有所增加,范围和数量也在蔓延扩展,严重的由微粒子病所致的生产事故在增多,是建国以来所未曾有的现象,若不及早控制,将会影响蚕业的存亡。构成近几年微粒子病发生蔓延的因素,从客观上说,首先与这个传染性蚕病的特性有着直接关系。近几十年来,由于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的努力,严格进行母蛾检验,淘汰有毒蚕种和全面彻底消毒的综合技术措施,微粒子病在我国除少数特殊气侯条件的地区外,基本得到控制。但是微粒子原虫这个自然的生物种(疫原)
却长期存在,始终潜伏着传染给蚕的危险,一旦人们思想上、技术处理上的麻痹或疏忽,它就会卷土重来,危害养蚕生产事业。
其次,近几年来,蚕桑发展迅速,蚕种需求量也猛升,原有设备的生产能力,远远不能适应蚕种增长的要求。为了解决矛盾,一代杂交种的生产扩大到农村原蚕区生产,据全国主要省区统计,原蚕区生产的一代阿交种占生产蚕种总量的80%以上,并有继续扩大趋势。由于原蚕区过快的扩大,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等不能相适应。再加上原蚕区不能全年饲养原蚕,而是在每年不同养蚕季节交叉饲养丝茧育。由于一代杂交种中带毒合格种的增加,原蚕区饲养丝茧育时,很难避免不养带毒合格的一代杂交种,从而就造成了原蚕区微粒子原虫的环境污染,致使下季或下年饲养原蚕的消毒难度,不可避免的造成原蚕饲育中的传染,而导致母蛾检验时毒率增加,蚕种质量难以保证,使蚕种生产潜伏着极大隐患。
再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蚕种这一个特殊种子,也参与流通,原有的蚕种管理制度又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新的蚕种监管体制又没有形成。因此,不少带毒或超毒的劣质蚕种混入流通渠道,使得微粒子病这一个传染病,蔓延传播加速,从而发生了当前蚕微粒子病在全国蔓延的态势。
从主观上看,长期以来,广大养蚕技术人员和管理部门,未曾看到家蚕微粒子病的大面积发生危害,对防治这一疫病在思想上产生麻痹和松懈,满足于对微粒子病基本控制的现状,而放松了对微粒子病这一疫病的警惕。一旦发生蔓延,就显得束手无策,连对过去已被总结肯定的防治技术也产生怀疑,包括对病原体的怀疑,是否为真的微粒子等等,从而放松了应有技术处理的贯彻实施。这样,蚕微粒子病必然逐步蔓延扩大。
其次,以质量求效益的观念浅薄。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原来规定的必须做到的技术要求,也难以贯彻执行,只求数量而放松质量标准。由于操作粗放,连送检母蛾样本与蚕种不相符合的事例也常有发生,也是助长蔓延的一个因素。
再有,监管制度放松,执法不严。为了满足供需平衡,不积极从防止微粒子病发生上下功夫,而是使用毒率微调来平衡需求,经几年来的调整,目前大部份蚕种生产省的批毒率淘汰标准,比原来的蚕种管理制度规定的合格毒率标准提高了1-1.5倍。
近几年来,微粒子病的蔓延,再次告诫我们,对一切疫病永远不能放松警惕。农业部的有关负责人,在1994年11月召开的全国果、茶、
桑生产会议上强调,从全国主要省区蚕微粒子病的流行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要战胜传染性蚕病,要树立长期坚持不懈和艰苦认真工作的思想观念。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1991年农牧渔业部制订颁发的“家蚕良种繁育微粒子病防治技术要点”的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家蚕微粒子病防治综合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把关,严格控制蚕种毒率标准。要加强有关法制法规建设,改善基础设施,特别是家蚕母蛾检验设施,以提高质量监督检验水平,有效地控制该病发生蔓延,争到2000年,超毒蚕种淘汰率能降低到l%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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