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蚕业产业化中的若干关系

 
                  叶伟彬  邓文  程斌峰
                (湖北省农科院蚕业研究所 430070)

摘 要 文章提出当前蚕业产业化中存在的三个关系不协调问题:蚕业产业化与农业持续发展的关系;产品与市场的关系和公司(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刮益关系。并从客观实际出发阐明正确处理这些关系的重要性及产生这些关系不协调的原因,提出处理这些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 蚕业产业化 问题 处理


  当前,蚕业产业化正在全国蚕区迅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这 些问题能否及时妥善处理;将关系到蚕业产业化能否健康发展。笔者在对湖北省蚕业产业化考察调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现提出来并阐明自己的观点,供有关人士参考。

  1 正确处理蚕业产业化与农业持续发展的关系

  蚕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一种综合经营体制,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 利用土地资源优势,并把它与加工、流通环节紧密结合在一起,实现农、工、商一体化的经营。而农业持续发展,是指在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条件下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其基本定义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看,蚕业产业化和农业的持续发展是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的统一体,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性,突出表现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其焦点又表现在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蚕业产业化是利用当地资源的优势,迅速提高蚕业生产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及蚕农致富,其旨偏全于当代人的利益。在蚕业产业化过程中,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上,也容易出现某些弊端。笔者看到,湖北省一些蚕区,为蚕业产业化,盲目扩大桑园面积,企图通过广种增加蚕茧总量,造成一些地方毁林垦荒,破坏植被,引发水土流失,致环境恶化;有的耕作不合理,也导致水土流失;有的追求眼前高产滥用化肥,使土壤退化。这些行为都不利于农业持续发展。
  但是,蚕业产业化与农业持续发展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贯通的统一体。蚕 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蚕业产业化又是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它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促进蚕农参与市场活动,缓和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利 于扩大经营规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加速传统蚕业向现代化蚕业转变。通过集约化加 工,可提高对蚕桑资源的多层次循环利用,增加茧丝的附加值,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可不断提高蚕桑生产率及土地、资源和资金的利用率。这些作用将会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实力的增强,蚕农的文化素质和应用科学技术水平的能力也会相应提高,对不良环境的抑制和治理能力也随之增强。因此,没有蚕业产业化奠定的物质,文化科学基础,农业的持续发展是不可能的。
  要正确处理蚕业产业化与农业持续发展的关系,就要特别重视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重 点要推广生态蚕业。在发展蚕业产业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关系,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损坏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在具体操作 上,一是要辩证地分析当地资源的优势,把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产业化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包括现有科学技术水平,加工能力,市场容量和产品定位、人员素质、服务体系等),最后确定能否形成产业规模,绝不能盲目上马;二 是要强调有效使用化肥、农药。多施有机肥, 种植绿肥,提倡生物防治,使农药、蚕药、化肥的使用量控制在不对环境、产品质量造成危害的范围内;三是丝绸加工厂,应严格按国家环保要求生产;四是要慎重开荒造田,保护植被,发展桑园,应起点高,不搞广种薄收浪费土地资源;五是要保护土地肥力,防止土壤退化,提倡合理耕作,改进排灌体系,提高水分和肥料利用率。

  2 正确处理产品与市场的关系

  目前,湖北大部分蚕区,产品与市场严重脱节,发展生产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市场管理体系很不完善,使蚕业产业化发展艰辛。
  蚕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有着紧密联系。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证明,正确处理产品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条件。
  因此,在实行蚕业产业化过程中,除了要认真客观分析蚕业产品市场的容量,并且还 要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产品的市场定位(外销或内销区域),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市场机 制,以保证产品能在市场上流通,减少积压,以使物资与资金正常运转,实现产、供、销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首先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自由流通和公平竞争的体系。流通是再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产品的流通渠道不畅,再生产就会受阻,产业化就化不起来。因此,在市场发展初期,要努力开拓和培植有利于产业的市场环境,鼓励产品自由流通,不设“关卡”搞地方保护。所谓搞活流通,就是鼓励产品参与市场竞争,让产品在竞 争中经受考验。其次要加强宏观调控,建立产品价格稳定机制。蚕业生产不仅要经受市场 的风险,而且还要经受自然灾害的风险,其产品价格年度波动大,时而是疲软,时而“大 战”,直接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市场风险基金及必要的储备制度;第三是加强市场管理,依法治市。由于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之间基本上是靠自主的市场主体间契约联结在一起的,为保证契约的公正和遵守,就必须强调健全法治,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物价法”、 “税法”等。第四,要健全市场服务设备和信息服务。如社会化服务网络(蚕药、蚕具、桑蚕优良品种供应)。同时还要使蚕农了解市场信息,提高蚕农驾驭市场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蚕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3 正确处理公司(企业)与基地(蚕农)的利益关系

  湖北实行蚕业产业化基本形式大都是公司(企业)十基地(农户)因此,正确处理公司(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关系,是蚕业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基础条件。
  从目前湖北蚕业产业化的基本模式看,经营蚕茧,加工或购销业的公司(企业)是核 心,基地(农户)是基础。在运行中,公司(企 业)吸收附近的农户组成生产基地,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这种一体化通常弹性很大,除极个别的较为紧密外,大部分都很松散,只是一般的购销关系,甚至连订购合同都没有,更谈不上技术咨询和社会化服务。这种产业化的组织模式,问题很大,利益分配不合理,它产品过剩时,常降级压价;当产品供不应求时,又抬价抢购,使企业亏损。
  造成公司(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点:其一,公司 企业)与基地(农户)没有签订收购产品的契约或不能履行契约。签有合同者,当产品市场看好时,则可按合同收购;当产品市场疲软时,则不履行合同,按比例收购,甚至压级压价,打“白条”。没有签合同者,则只凭行政手段,指定收购范围,使蚕农在生产产品时处于被动地位。其二,缺乏风险保障机制,蚕农一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吃亏的是蚕农;其三,对蚕茧质量缺乏严格公平的质量检测手段或质量检测手段不健全,使蚕茧质量不能以质定价。第四,公司(企业)对基地缺少应有的投入,使蚕农生产条件得不到改善,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产低质次,经济效益不高。
  正确处理公司(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关系。首先要公司(企业)积极参加基地建设。作为基地是要通过规划、建设才能形成的,不是主观随意划片指定。它具有一定的条件,既有一定的规模和设施及技术力量,使之有良好的生产条件,有必要增加投入,使其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特别是如水利等投入较大的设施,除从国家得到必要的信贷外,还得要有公司(企业)的支持,如企业每年从盈利中返回一定的资金作为基地建设基金。只有生产条件得到应有的改善,才能使公司(企业)有足够的优质原料。其次,要建立一定的风险基金,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情况下,公司(企业)应接受灾轻重作出适当的补偿;第 三,加强社会化服务。要负责对蚕农的技术指导,提供桑、蚕优良品种和蚕用物资及信息。鉴于蚕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公司(企业)可以按收购计划发放预约定金,以缓解农户再生产的资金周转,并安抚民心;第四,要继续健全完善法律保障,严守契约,维护契约的公正和严肃性。正确处理公司(企业)与基地(蚕农)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说,就要逐步完善产业化组织形成,实行股份合作制,让蚕农直接参与加工和销售,实现民主管理,蚕农按股分额的多少进行分配。蚕业产业化是新事物,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最佳模式,以促进我国蚕业产业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