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克 作
(湖北省纤维检验所
430000)
我国桑蚕茧的产量一直雄居世界首位,但蚕茧、生丝质量却长期处于较低水平上,除
了栽桑、育种、饲养、簇具、收烘、缫丝等各相关环节的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评茧计价手段落后,国家茧丝质量标准贯彻不力。由于评茧方法落后,不能正确指导蚕茧生产的发展,不能准确评定蚕茧的内在质量,以致不能正确体现国家的按质论价政策;另外,当国家制定了代表技术进步、先进可行的质量标准后,由于没有贯彻实施,仍然助长了不重视质量的传统观念意识,事实上,这对提高质量仍是无济于事。本文试图从评茧计价、贯彻国家标准和《产品质量法》、加强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这几个方面剖析和探讨提高我省茧丝质量的思路和对策。
1 从现行评茧方法看我省与外省的差距
目前,我国桑蚕茧鲜茧的分级标准和检验方法(评茧)大致有三种,一是干壳量评茧
方法(评定茧质优劣主要依据是茧层的重量和质量。以50克鲜上光茧的茧层烘至无水恒重时的重量,即干壳量来确定基本等级);二是鲜茧茧层率评茧方法(以鲜上光茧茧层率为主要定级依据,决定基本等级);三是组合售茧、缫丝检定评茧方法(蚕农按自愿形成联
合售茧体,以形成批量,由第三方的公证的茧质检定所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出售的鲜茧进行
抽样,按检验方法规定进行缫丝检定、根据缫出来的丝量(鲜茧出丝率)和丝质(解舒丝长)的高低进行茧价结算,以鲜茧出丝率定基本价格,解舒丝长定茧级升扣补正)。由于鲜茧茧层具有较强的吸湿性,含水率可高达30%以上,因此造成有潮茧的情况下,鲜茧茧层率高,全茧量重,虽然在评茧标准中对茧层燥、潮有升一级、降一级的补正规定,但遇茧层过潮或特燥时,容易造成燥茧升不足,潮茧降不够的缺点,因而根本不能体现优质优价的政策,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往往还误导了蚕农。干壳量评茧方法比鲜茧茧层率评茧法进了一步,但也只停留在对蚕茧外观原料价值的评判,虽然反映了蚕茧可利用量与茧价的关系,但并没有把其质量与生丝质量相联系,仍难以科学地评定茧级。组合售茧、缫丝检定这种评茧方法最科学,把蚕茧的质量直接与能产多少丝和丝质联系在一起,优质优价,受到蚕农和丝厂的欢迎,促进了茧质的提高。与这种评茧方法相配套。1994年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T15268-94《桑蚕鲜茧》国家标准,该标准采用自动缫丝检定的方法,适用于推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的地区。
我省现行的鲜茧收购方法采用的是较原始的鲜茧茧层率法,并且往往只手摸目测,统
一计价,随意性很大,而全国绝大部分蚕茧主产省均采用干壳量法,且历时长,实行效果
好。现在,国家在浙江湖州、江苏丹阳等蚕茧主产区的茧质检定机构已建成投入运行了数
年,使该地区实行组合售茧、缫丝检定的蚕茧量占总收茧量的比例不断增加。
我国桑蚕干茧在流通中采用的评茧方法也有三种:茧层率法、干壳量法和缫丝检定
法。我省仍实行的是落后的茧层率法,而其他省份,即使未实行鲜茧“组合售茧、缫丝计价”
法的省份,执行的却是缫丝检定法,即执行1988年经原国家标准局发布的GB9l76—88
《桑蚕茧(干茧)分级》和GB9lll—88《桑蚕茧(干茧)检验方法》两个国家标准。该标准采用立缫机缫丝检定,将干茧按解舒丝长分为20个茧级,作为基本级,洁净成绩作附级,茧丝纤质和内霉茧率为补正级而核定最终茧级。每级对应的解舒丝长与桑蚕鲜茧国家标准相一致,体现了标准的连惯性和一致性。象四川、陕西、新疆、江苏、浙江等省都在实(试)行干茧缫丝检定计价方法。
由于评茧方法落后,我省现在鲜茧出丝率平均在12%以下,解舒丝长平均在650米左右,而浙江省采用组合售茧、缫丝检定后,鲜茧出丝率明显提高,平均鲜茧出丝率16.3%左右,解舒丝长754.1米,可见质量差异十分明显,由此而产生的经济价值的差异自当是不言而喻了。
2 贯彻实施国家茧丝质量标准 推行先进的评茧计价法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现阶段鲜茧、干茧实行的仍是湖北省“地方标准”,实践证明,这套标准已不能促进茧质提高,正确地指导生产和收购,不能合理地维护蚕农、茧站、丝厂之间经济利益,也不能正确体现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国家价格政策,亟需予以改进。虽然组合售茧,缫丝检定有其大的优越性,但在我省一步到位地实施鲜、干茧国家标准,采用“组合售茧、缫丝计价”目前是不现实的,主要原因是建立公证的第三方的茧质检定机构,一次性设备投资较大,据测算,建一个年检定茧量一万吨(20万担)的茧质检定所,需土建和设备经费约500万元。除此之外,还需政策配套等软环境的改善。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在当务之急并切实可行的便是鲜茧的干茧量评茧法。从1997年春茧收购开始由省直经贸、物价、工商、技术监督以及农业、外贸、丝绸工业主管等部门联合抓好这项工作的部署、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局(省纤维检验所)牵头,组织宣传干壳量计价标准,培训评茧技术人员,各茧站充实添置评茧仪等等。在收烘期间,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的落实情况。据了解,
远安县茧丝绸公司在今年的春茧收购期间,选择了两个茧站试点实行干壳量计价法,结果表明,茧质要优于其他茧站,而且蚕农的收入也得到了增加,初步尝到了优质优价的甜头。这说明,干壳量计价法已有了一定的基础。
干茧在完善现行的茧层率计价方法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国家标准GB9l76-88和GB9111一88在我省的实施工作,先行一步便是宣传好标准,做好“省标”与“国标”的对比试套工作,这项工作应由省纤检所组织,黄冈、宜昌、襄樊等纤检所到各大缫丝厂通过试套,进一步了解我省的茧质状况,为国标中干茧结构价格比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为过渡实施打下基础。
3 加强茧丝质量监督与行政执法打
击茧丝质量违法行为
各级专业纤检机构是纤维检验管理、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机关和纤维检验技术机构,承担着棉、毛、茧(丝)、麻、化纤等纺织纤维的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复核检验、公证检验以及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等重要职能。目前,专业纤检机构开展蚕茧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在农贸环节和工贸交接环节进行。对农贸收购环节鲜茧的质量监督管理一是监督检查,对基层茧站在收购工作中是否按标准进行收购检查,是否压抬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
导,采取管、帮、促相结合的办法,查出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二是公证检验,在建有茧质检定所的地区,实行组合售茧、缫丝计价。对工贸交接环节干茧的质量监督一是法定的公证检验,即批批检验,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价的质量凭证;二是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查,由产地专业纤检机构负责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查工作,将样茧送至指定的专业纤检机构进行缫丝检定。我省的干茧质量监督工作起步较晚,今后应在黄冈、宜昌等生产区加强领导管理,使之成为促进蚕茧质量指标的一大措施。
1990年10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技监局法发(1990)544号《关于在纤维质
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规定》,以行政规章
的形式赋予专业纤检机构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对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在茧丝方面,GB9176-88《桑蚕茧(干茧)分级》属国家技术监督局复审确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依据《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生丝属工业产品,BG1797—86《生丝分级规定》和BG1798-86《生丝检验规则》属强制性国家标准,因此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1996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经贸贸(1996)311号《关于加强蚕茧统一收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桑蚕茧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蚕茧交易中混级、抬级抬重、压级压重、掺杂使假等行为的严厉查处工作。由此,要提高我省茧丝质量,各级专业纤检机构经常性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对于规范蚕茧流通领域市场的质量行为起到应有的促进把关作用。
4 齐抓共管使我省茧丝业步人质量效益型先进行列
这些年来我省茧丝质量、效益之所以低水平徘徊,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不够,
部门配合不力,各自为政,自成一套,形不成总体优势是困扰我省茧丝质量提高的一大制
约因素,因此,要使我省的茧丝业走进这个“怪圈”必须努力克服这一弊端。
4.1 桑、蚕、茧、丝、绸这庞大的系统工程中,每一环的“质量链”要抓好,按照工序负责的原则,形成重视质量的共识,因此部门的协作配合至关重要。
4.2 促技术进步,加大技术改造的投入。要产出必须要有投入,象江苏、浙江等省那样,用一定的政府行为,改造簇具和收烘设备、缫丝机械,推广可行的新技术、新工艺,让科技成为茧丝质量提高的一大后盾。
4.3 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根据目前流通中茧丝质量状况及存在问题,制订我省的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质量行为。
我省的茧丝质量工作颇有点积重难返,但只要认识到位,措施得力,各方通力配合,
在不太长的时期内要赶上或超过外省先进地区的水平,还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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