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成秀
(湖北省农科院蚕业研究所 430070)
李祖发
(湖北省农业厅经济作物处 430070)
家蚕微粒子病是近年来危害我国蚕业生产的重要病害之一。长期以来,一直为各级政府和蚕业管理部门所重视。1986年,国家已正式把家蚕微粒子病列为《动物检疫》对象。我省从八十年代初开始发现个别蛾带毒,在进入九十年代后,微粒子病暴发,蚕种超毒,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引起了各级政府和蚕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管理,采取综合防病措施,从而有效地控制了微粒子病的发生和蔓延。本文试从湖北省家蚕微粒子病发生的历史及其原因和防治措施等方面作些探讨。
1 发生历史与现状
湖北的蚕桑生产具有悠久的历史。1980年以前,因我省未开展蚕种母蛾检验工作,蚕种及大面积蚕茧生产都未反映出有微粒子病危害。1981年在蚕种生产上才开始母蛾检验。
1982年,全省仅发现5蛾带毒,1986年只发现1蛾带毒,至1991年才出现个别批次超毒,但是从1992年起母蛾带毒率上升。1992年,出现大批蚕种超毒,超毒淘汰率达4.01%,到1993年微粒子病全面暴发,全省共生产蚕种60.43万张,超毒淘汰率达到44.18%,严重影响了蚕种的计划供应和蚕桑生产,也引起了全省蚕种生产和蚕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此以鄂政办发[1993]24号文转发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蚕种生产管理的意见”。此意见的贯彻实施有力的规范了全省蚕种生产与销售行为,微粒子病的损失逐年降低。1994年,全省生产蚕种45.78万张,超毒淘汰率下降到9.58%,1995年为8.04%,1996年为6.72%,1997年5.92%。1998年生产蚕种30.8万张,超毒淘汰率仅1.95%,基本控制了微粒子病的发生。
1997年,为了加强蚕种管理,减少因微粒子病带来的损失,稳定蚕桑生产,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128号令《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厅根据此令,专门制定了《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对蚕种生产与销售严格实行“三证”(蚕种生产许可证、蚕种经营许可证、蚕种质量合格证)管理,蚕种生产以自繁自育为主,适当开辟原蚕区。在蚕种生产技术操作上,加强了防微技术培训,增强忧患意识,严格消毒,净化环境,强化桑园管理和治虫,使微粒子病的发生得到了有效控制。
2 发生原因
家蚕微粒子病在我省发生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蚕业生产的发展,蚕种生产的不断扩大,在国家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之际,作为特殊商品的蚕种生产,由于管理体制不健全,一度曾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混乱。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后,我省蚕种跨省区交流增加,为微粒子病的流行扩散提供了渠道,造成大环境被污染。同时存在麻痹轻敌思想,认为过去微粒子病多年来对我省没有出现过危害,思想上和行动上放松了对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微”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终于发病成灾。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思想上麻痹,防微意识淡薄
1989年以前,我省未发现微粒子病对蚕业生产造成危害,全省都普遍存在麻痹轻放思想,防微意识淡薄。防微工作没有得到真正落实,良种繁育技术措施不能很好的到位,消毒防病只重视对蚕室、蚕具的消毒,而轻视对环境消毒和蚕沙、淘汰蚕等病源物的控制处理。预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特别是环境抽检,桑园消毒基本无保证,桑园治虫不及时。加上我省尚无专业原种场,过去不管有无原种生产条件,几乎场场既生产原种,又生产普通种,给防微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个别蚕种场生活区和生产区混在一起,消毒防病很难达到彻底。
2.2 蚕种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混乱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蚕种管理体制不健全,在蚕种的生产和销售流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蚕种生产量的扩大,蚕种场技术承包制度不甚完善,承包时蚕种质量和效益没有很好的结合,在技术上出现管理粗放,重轻质,追求自身效益;在蚕种销售流通中,市场混乱,出现多家经营,无证经营蚕种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出于利益的驱动,竟违反规定,擅自购销蚕种。在全国蚕种产大于销的情况下,少数单位或个人为了部门效益,不经蚕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到外省调进价低质次蚕种,甚至带微蚕种,造成微病的发生严重,扰乱了蚕种流通秩序,为微粒子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或导致微病的发生蔓延。1990年,来凤县擅自到外省引进带微原种,自制普通种2300张,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发往蚕区,致使全县五个蚕区大面积暴发微粒子病。1995年,英山县有个乡擅自从外省调入蚕种4800张,也因微粒子病,损失惨重。因此,外省蚕种的流入,导致我省蚕桑生产区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微病危害。
2.3 环境污染
自1993年我省微病暴发后,全省在狠抓预防为主,消毒防病的同时,全面开展了微病普查工作。从普查结果看,全省生产环境均有不同程度污染,有的地方情况相当严重。
2.3.1 农村养蚕环境污染普遍。1994年至1995年,黄冈市农业局四次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区农户养蚕环境(蚕室、蚕具周围环境及桑园)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从3个县、14个乡镇、18个村、27个村民小组,435个养蚕农户的调查来看,带微孢子农户有131个,占调查户数的30.11%。其中1994年4月份调查的农户平均带微率为10.92%,7月份调查的平均带毒率为56.7%;1995年4月份调查的农户带毒率为26.2%,7月份调查的为34%。微粒子病污染环境达到相当程度。
2.3.2 蚕种生产环境隐患丛生。从1993年至1996年对全省现有7个蚕种场的蚕种生产环境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为原蚕区带毒明显高于自繁区。其中1994年至1995年从罗田、黄冈、远安3个生产重点蚕种场原蚕区和自繁区调查结果看,除水源、贮桑室未发现微孢子外,其余项目均存在微孢子,其中环境(蚕沙坑、蚕室四周)最为严重,共抽取蚕室样本3435个,带微24个,样本带微率0.70%;抽取贮桑室样本398年,未发现带微样本;抽取蚕具样本3159个,带微29个,带微率0.92%;抽取簇具样本1626个,带微26个,带微率1.60%;抽取桑园样本997个,带微10个,带微率1.00%;抽取环境样本8248个,带微198个,带微率2.4%,此外,还抽取居室样本340个,带微3个,带微率0.88%;抽取水源样本39个,未发现微孢子。1996年,按照全国统一制订的调查项目及调查方法,全省组织专门班子,选择罗田、黄冈、远安3个蚕种场,于春季制种后进行了环境普查,共取样1347个,镜检发现有11个样本带毒,带毒率0.82%,其中原蚕区调查10户,取样804个,有9个样本带毒(蚕室2个、蚕具l个、簇具6个),带毒率1.20%。20%的农户,其养蚕环境被污染。
3 防治对策
3.1 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近些年来,家蚕微粒子病在我省发生和蔓延,教训是深刻的,损失是惨重的。要真正控制家蚕微粒子病的发生,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同时切实加强对防微工作的领导,各级蚕业管理部门和蚕种场都要把防微工作列为整个蚕业重中之重的大事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97)第128号令《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果树、茶树、桑树种子苗木和蚕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三证”管理,加大蚕种执法监督力度,严禁无证生产与销售,打击非法经营,对因销售不合格蚕种而发生损失者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处。对外省调入蚕种要严格履行省市蚕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纳入统一计划管理。强化蚕种检验工作,全省各级蚕种必须经省蚕桑服务站统一检验,合格后由农业厅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售,严禁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蚕种流向市场。各蚕种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蚕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坚持三级制种四级繁育。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技术操作。建立健全蚕种生产承包责任制,把蚕种质量放在首位,树立精品意识,加强管理。
3.2 提高蚕种质量,杜绝胚种传染
胚种传染是家蚕微粒子病的主要传染途径之一。因此,蚕种生产过程的防微工作至关重要。在蚕种生产全过程中,对卵壳及蚁蚕的镜检要仔细认真,发现带微,立即淘汰;小蚕期逐区镜检迟眠蚕、弱小病蚕,若发现带微,全区淘汰;大蚕期镜检病蚕、弱小蚕、早熟蚕、死笼茧、早出蛾及晚出蛾,发现带微,全区淘汰,或转作丝茧育。母蛾检验,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原种实行全袋全检,对有毒蛾及超毒批一律淘汰,确保原种无毒。杂交种按照集团磨蛾的检验要求,正确抽样袋蛾、烘蛾,统一送检。根据统检结果,对超毒批次严格淘汰,防治不合格蚕种发往农村,污染养蚕环境。
3.3 加强饲养管理,防止食下传染
防止食下传染也是防治家蚕微粒子病的重要一环。在蚕茧、蚕种生产过程中,要始终把消毒防病贯穿饲养管理全过程中,切实抓紧抓好。在养蚕前对蚕室、簇室、贮桑室、蚕具等认真清洗消毒、簇具、蚕具统一曝晒,对养蚕环境全方位地彻底消毒,同时,对养蚕环境还应随机取样镜检,发现带微孢子的地方,重点消毒。在养蚕过程中,对养蚕环境要进行经常性消毒,做好病蚕、弱小蚕、迟眠蚕等发育不正常蚕的镜检淘汰工作,及蚕沙的处理。加强饲养管理,严格养蚕技术操作规程。在养蚕或制种后,要做好回山消毒,减少微病的残留。除此,还要加强桑园肥培管理和病虫防治工作,防止桑园害虫与野外昆虫交叉感染。
3.4 创造条件,筹建家蚕原种场,规范原种生产行为
根据我省尚无专业原种生产场实际,为了提高蚕种质量和确保原种无毒,现阶段可选择已初步具备原种生产条件的生产场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原种生产基地。同时,应向有关部门建议,新建湖北省家蚕原种场,从根本上解决原种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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