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 作者: admin
来源: 湖南省蚕科所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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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鲜茧收购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苏经贸茧丝(2005)787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泰州市农委茧丝办:
根据《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苏经贸茧丝〔2005〕405号)的规定,决定对2004年度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鲜茧收购资格复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通知鲜茧收购企业,在12月底前向当地县、市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再办理。
二、市、县茧丝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监管情况,对当地鲜茧收购企业进行审核,并于1月底前将企业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及审核意见,以市集中汇总报送省经贸委核准、换发新证。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新建鲜茧收购站的,按《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规定一并办理。
三、经审核不符合《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鲜茧收购企业,将取消其收购资格,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特此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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