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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蚕丝学会章程
作者: admin     来源: 湖南省蚕科所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26日     字体: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蚕丝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Sericultural Science,缩写CS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我国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蚕丝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蚕丝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优良学风,推动蚕丝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蚕丝专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振兴我国蚕丝科技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会址:江苏省镇江市四摆渡。邮编:212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 积极开展蚕丝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蚕丝科学技术水平;

    () 普及蚕丝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 接受国家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蚕丝科学领域任务,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的技术和政策建议;

    () 编辑出版蚕丝业学术期刊、科技书籍与信息资料;

    () 开展国际蚕丝科技交流活动与合作,了解国际蚕丝业信息和发展动向,引进先进技术;

    () 开展蚕丝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

    () 热忱关心广大蚕丝科技工作者,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 在蚕丝领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会员:

    1、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蚕丝或相关学科专业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学校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者。

    3、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蚕丝科研、教学、生产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或工作有显著成绩和突出成就者。

    4、从事蚕丝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的业务骨干及领导人员。

    学会的团体会员,在蚕丝业界或与蚕丝(含各分支专业)学科相关并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学术团体,愿意加入本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为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会会员两人介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的省、区、市)学会批准后即为会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上届理事会按规定的分配名额经民主协商酝酿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 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的原则,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制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奖励表彰活动和举办学术活动;

    (十一) 对中国蚕丝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包括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等)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学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事机构。由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在党、政、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办事机构具备条件后,应建立党的组织,并接受挂靠单位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 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和挂靠单位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学会基金;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1998121415日广州经中国蚕丝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提交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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